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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 案例讲解
原、被告于2014年1月份相识确定恋爱关系,二人开始同居生活,期间被告要求原告给其购买了手表、高档服饰、笔记本电脑等物品,并以需钱疏通关系调动工作为由,向原告要钱,要求原告陪其去青岛旅游散心,原告大约花费共计4万元左右。2014年4月原告给被告家结婚彩礼11000元。随后,被告以二人是异地恋爱不合适理由分手。
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的财产大致分为两大类:一类属于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的礼物或者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,在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,视为一般性赠与,恋爱关系终止后,赠与方要求返还的,一般法院是不予支持的。
另一类是结婚彩礼,这属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,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,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。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,赠与行为也就失效了,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,法院一般予以支持的。 ”
“ 谨记
一、恋爱双方不要借婚姻索取财物;二、恋人之间的大额的财物来往应及时作出明确约定,避免引发矛盾和纠纷,最终应了“双方谈钱伤感情、谈感情伤钱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