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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私自购销柴油被判危险作业罪 当前信息


【资料图】

法治日报讯 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简洁柴油易燃易爆,属于危险化学品,不能私自售卖。然而,有人却将面包车伪装成市政工程车,用来储存销售柴油。近日,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被告人刘某因危险作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适用缓刑,负担后续无害化处置费用。

刘某在北京开设了一家机械设备租赁公司,2019年初,他发现一些建筑工地的挖掘机需要加柴油,便开始寻找门路。刘某从可以低价批发到柴油的郝某(另案处理)处购进柴油,再高价转卖给工地,从中赚取差价。为了储存买来的柴油,刘某购买了一辆报废的洒水车和一辆厢式货车,焊上自制油罐,停放在租来的小院里,专门用于储油。他还买来两辆面包车,自行加装了油箱、加油管和加油枪,用于向工地运输和销售柴油。不仅如此,刘某还对运油的两辆面包车进行了“包装”,将车身喷成橙色,绘上“工程车”字样,伪装成市政工程车辆,从而降低上路后被检查的风险。

2021年2月,警方在打击黑加油站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专项工作中,发现了刘某非法销售柴油的窝点,起获并扣押了封闭货车2辆、蓝白色储油车1辆、厢式货车1辆等。

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石景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,刘某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购柴油并出售牟利,且储存柴油时没有加装专业的防雷防爆装置等安全设施,其行为存在安全生产风险。为进一步查实危害性,检察官多次前往刘某居住地实地走访,发现小院位于浅山区,附近房屋与住户较多,还有一座寺庙,属于不可移动的文物。小院门前是一条行车主干道,来往车辆络绎不绝,路边还有排布密集的高压电线。经安全评估机构评估,小院现场存在8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,一旦引发火灾,可能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
去年12月,石景山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刘某提起公诉。同时,因刘某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,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要求被告人消除存在的安全生产危险,对储存柴油的报废洒水车、改装过的厢式货车进行无害化处置,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法院近日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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