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经4年,数易其稿,备受关注的《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《条例(草案)》”)5月29日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。
5月29日,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,会议听取和审议《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〈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(草案)〉的议案》的说明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的相关审查报告,从必要性、可行性、合法性、重要制度设计等方面,对《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。
《条例(草案)》对养犬行为、携犬出户行为、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、犬只收容等进行了规范。值得关注的是,在城市社区内养犬没按规定办理“入户”并申领智能身份证,携犬出户不拴犬绳、没有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等行为,都将责令改正或给予罚款。其中,个人未按规定为犬只办理“入户”的,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这也就意味着,养犬将不能再“任性”。
【资料图】
外出遛狗最好给狗戴上嘴罩。 惠州东江图片社供图
立法背景
回应群众关切、填补管理空白的客观需要
“开展养犬管理立法是群众所盼、政府所愿、社会所需,起草制定条例正当其时。”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杨慧红作审查报告时说,加强养犬管理立法是回应社会关切、解决群众诉求的现实需要。惠城区长湖苑社区曾多次发生人犬冲突事件,物业、居委会和派出所都没办法解决,2018年11月,216名业主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养犬管理立法建议。据统计,2018年至2022年12345热线共受理涉犬类相关诉求8527宗,其中扰民诉求2322宗,占比27.23%;养犬人士诉求1730宗,占比20.29%。可以看出,不仅不养犬的普通居民对加强养犬管理有诉求,而且养犬人士也迫切希望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。
加强养犬管理立法是回应社会关切、填补管理空白的客观需要。市政府2010年出台《惠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范性文件,在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,但从运行情况来看,一些问题诸如部门职责、养犬登记、犬只免疫、流浪犬收容处理、执法等没有得到有效解决,且目前已失效8年多。国家治安管理类法律法规虽然有涉犬管理相关规定,但过于笼统、操作性不强。2019年新修订的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》第26条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制定养犬管理办法。
加强养犬管理立法是提升城乡治理水平、彰显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举措。据不完全统计,2018年至2022年12345热线受理的涉犬相关诉求年均增长超过40%,其中犬只噪声、气味扰民(占比达27.23%),犬只行为管理(占比21.43%),犬只伤人(占比30.71%),犬只饲养消费纠纷(占比10.60%)等不文明行为和问题比较突出。加强养犬管理,规范养犬行为既是彰显市民素质、提高城市品位、巩固创文创卫成果、促进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,又是促进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和谐共处、提升城市人文内涵和人居环境的有力保障。
条例内容
犬龄满3个月需“上户”申领智能犬牌
《条例(草案)》共二十八条,不分章节。《条例(草案)》明确,我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。城市社区为重点管理区,重点管理区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。一般管理区需要纳入重点区管理的,由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。
值得关注的是,《条例(草案)》第九条明确本市重点管理区内养犬,犬龄满三个月的,养犬人应当申请登记。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,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县(区)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养犬登记,并取得智能犬牌。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养犬的,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。
根据《条例(草案)》,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,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未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的,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《条例(草案)》对携犬出户行为进行了规范,明确重点管理区内,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由成年人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;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。未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携犬出户、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,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清除污物,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同时,《条例(草案)》明确禁止饲养烈性犬,违者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二千元罚款并没收禁养犬只。
建议
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可操作能落地真管用
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,《条例(草案)》坚持问题导向,对制定目的、适用范围、职责分工、分区管理、登记免疫、养犬行为、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,符合惠州实际,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。
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,《条例(草案)》对登记申请和上牌进行了规定,但表述不够简洁,应以列举式明确申请登记的正面条件和不予登记的负面清单;科学合理设置并公布合法的服务点、简化办理流程、精简申请材料、压缩审批时限,提供更多便捷化、人性化的服务,提高养犬的登记上牌率。同时,《条例(草案)》对犬只免疫作出了规定,但过于简单、笼统,建议单独设置条款,借鉴深圳、苏州等市做法,明确公布可获取犬只免疫证明的接种服务点,研究增设加强疫苗源头管控、疫苗接种管理、建立疫苗档案等条款,探讨免费强制狂犬病免疫的可能性,最大程度提高狂犬病免疫率,从源头控制狂犬病,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。
惠州日报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谢志雄